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七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
任大小,依据国定的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
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 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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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