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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第64

条,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从事中

介服务活动的代理人一般为委托代理人。我国一些经纪管理规定,

将代理人也列入经纪活动经营范围,但代理人与经纪人在法律关

系上有明显区别,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与经纪(居间)合同的法律

关系,对委托代理人与(居间)人的主要特征进行区别比较。

(1) 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经纪(居间)人则是处 

     于独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经纪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自

     己承担。

(2) 代理人在交易活动中,代表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第三人

(买方或卖方)发生直接买卖关系,而经纪(居间)人在其

经纪活动中,必须由买卖双方发生直接关系,进行交易。

(3) 代理人在交易活动中向第三人地理表达自己的意志,有一定

权利控制商品的价格及销售条件等,并可代理委托人签订交

易合同;而经纪(居间)人则向交易双方表达的是买卖双方

的意志,无权控制商品价格及销售条件,也无资格签订交易

合同。

(4) 代理人只行使委托人委托的权利和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任

何权利和义务;而经纪(居间)人则独立对当事人双方负有

同等权利与义务,但无权替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使权利。

(5) 代理人的服务范围较经纪人要窄,代理人同委托人之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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