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64
“
条,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从事中
介服务活动的代理人一般为委托代理人。我国一些经纪管理规定,
将代理人也列入经纪活动经营范围,但代理人与经纪人在法律关
系上有明显区别,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与经纪(居间)合同的法律
关系,对委托代理人与(居间)人的主要特征进行区别比较。
(1) 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经纪(居间)人则是处
于独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经纪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自
己承担。
(2) 代理人在交易活动中,代表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第三人
(买方或卖方)发生直接买卖关系,而经纪(居间)人在其
经纪活动中,必须由买卖双方发生直接关系,进行交易。
(3) 代理人在交易活动中向第三人地理表达自己的意志,有一定
权利控制商品的价格及销售条件等,并可代理委托人签订交
易合同;而经纪(居间)人则向交易双方表达的是买卖双方
的意志,无权控制商品价格及销售条件,也无资格签订交易
合同。
(4) 代理人只行使委托人委托的权利和义务,对第三人不具有任
何权利和义务;而经纪(居间)人则独立对当事人双方负有
同等权利与义务,但无权替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使权利。
(5) 代理人的服务范围较经纪人要窄,代理人同委托人之间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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