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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 ,
50 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 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
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

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