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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2.2.3.2  为了有效的完成公司、部门、岗位绩效目标,各级组织应有科学合理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

划与总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2.3.3  在绩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非人为可抗因素,导致绩效目标不能达成,被考核者可提出目标

调整申请,中高层管理者绩效目标调整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生效,普通员工绩效目标调整经部门经

理审核签字后生效。

2.2.3.4 在绩效管理全过程中,管理者应特别注意与下属进行持续沟通。

2.2.4 绩效考核

2.2.4.1 绩效考核是指在绩效管理一个周期结束后一周内,依据前期制定的绩效计划,由考核者对被

考核者进行绩效考核并评分。

2.2.4.2 绩效考核加扣分规定

2.2.4.2.1 下列情形,在当季考评时,予以酌情加分,但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 5%:

获得国家、省部、市、区级荣誉,为公司带来品牌效益者分别加 4、3、2、1 分(荣誉认定与加分

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者,加 1 分。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换休,换休假超过 10 天的,加 1 分;换休假超过 30 天的,加 2 分。

考核周期内全勤且工作业绩优良者加 1 分。

见义勇为等优秀事迹酌情加 1-3 分。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酌情加 1-3 分。

2.2.4.2.2 下列情形,在当季考评时,予以酌情扣分,但所有扣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 5%:

旷工一日,扣 3 分。请事假累计超过 5 天,扣 1 分。

迟到、早退累计 5 次,或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 1 小时,扣 1 分。

无正当理由超期休假,按旷工扣分。

受各种形式的处分者酌情扣 1-3 分。

2.2.4.3 考核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与考核者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人力资

源部提出申诉。申诉日期限于考绩反馈被考核者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人力资源部接

受申诉后,视情况采取两种处理办法:①进行调查和协调,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答复最终结

果。②呈绩效管理办公室,予以调查和协调,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答复最终结果。

2.2.5  绩效反馈与改进:

2.2.5.1  绩效反馈与改进是指考核者将绩效考核分值与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同时帮助被考核者找出

在绩效不佳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办法与改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