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2.2.3.2 为了有效的完成公司、部门、岗位绩效目标,各级组织应有科学合理的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
划与总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2.2.3.3 在绩效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非人为可抗因素,导致绩效目标不能达成,被考核者可提出目标
调整申请,中高层管理者绩效目标调整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生效,普通员工绩效目标调整经部门经
理审核签字后生效。
2.2.3.4 在绩效管理全过程中,管理者应特别注意与下属进行持续沟通。
2.2.4 绩效考核
2.2.4.1 绩效考核是指在绩效管理一个周期结束后一周内,依据前期制定的绩效计划,由考核者对被
考核者进行绩效考核并评分。
2.2.4.2 绩效考核加扣分规定
2.2.4.2.1 下列情形,在当季考评时,予以酌情加分,但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 5%:
获得国家、省部、市、区级荣誉,为公司带来品牌效益者分别加 4、3、2、1 分(荣誉认定与加分
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生效)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者,加 1 分。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换休,换休假超过 10 天的,加 1 分;换休假超过 30 天的,加 2 分。
考核周期内全勤且工作业绩优良者加 1 分。
见义勇为等优秀事迹酌情加 1-3 分。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酌情加 1-3 分。
2.2.4.2.2 下列情形,在当季考评时,予以酌情扣分,但所有扣分累计不超过总分的 5%:
旷工一日,扣 3 分。请事假累计超过 5 天,扣 1 分。
迟到、早退累计 5 次,或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超过 1 小时,扣 1 分。
无正当理由超期休假,按旷工扣分。
受各种形式的处分者酌情扣 1-3 分。
2.2.4.3 考核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与考核者通过沟通方式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人力资
源部提出申诉。申诉日期限于考绩反馈被考核者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不予受理。人力资源部接
受申诉后,视情况采取两种处理办法:①进行调查和协调,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答复最终结
果。②呈绩效管理办公室,予以调查和协调,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答复最终结果。
2.2.5 绩效反馈与改进:
2.2.5.1 绩效反馈与改进是指考核者将绩效考核分值与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同时帮助被考核者找出
在绩效不佳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办法与改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