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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

 

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

 

金。

(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记大过 1 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

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事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婚假 1 日扣减 1/4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丧假 1 日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 5 天以内者,

每日扣减 1/4

 

日份薪的奖金。

(五)产假 1

 

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旷职 1 日扣 3 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 1.5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 4 条、规定,工作不满 1 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

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

 

 

年终奖金核发标准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

 

以上 3 个月(同特别休假在 14 天以内者加发 1

个月份奖金)。95%~100%

 

未满 2.5 个月(同上) 90%~95%

 

未满 2 个月(同上) 85%~

90%

 

未满 1.5 个月(同上) 85%

 

以下 1 个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