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派驻公司年末须将垫付款项支付给公司。
① 因外派造成夫妻分居的,派驻公司有驻外补贴规定的执行派驻公司规
定。派驻公司无该项规定的,派出者为公司总部高管的每年补贴 1-5 万元人民币,
为公司总部中层以下的每年补贴 0.5-2 万元人民币。
② 外派人员经公司批准调回公司本部工作时,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③ 派驻境内外关联企业兼职的员工,原有各项工资待遇不变,不经公司同
意不得在派驻公司获取任何报酬。
④ 对临时(短期)派往境内外关联企业工作的员工,原有各项工资待遇由
公司发给,确因工作需要给予生活补贴的,由公司与关联企业协商后,由其中的
一方发给。
第十五条 实习期、试用期内的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不发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对待岗员工,从决定其待岗的下个月起执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
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与岗位工资相关的待遇按新工资标准
自动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内退职工
①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内退的员工原工资不变,每年发给其工资总额 20%
的内退津贴;经批准提前内退的员工发给年工资总额 10%的内退津贴。
②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员工,按公司相关
文件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晋升调薪。员工晋升,薪酬调至相应薪酬层级第一梯级第 1 薪点,
如新岗位薪点值低于原岗位薪点值,则在新薪酬层级与原薪点值接近的薪点位
置,上调 2 个薪点。
第十九条 降职调薪。员工降职,调整后薪酬不得超过相应薪酬层级最高梯
级第 1 薪点,同时,如新岗位薪点值与原薪点值接近,则就近下调 3 个薪点。
第二十条 平调调薪。平级调动 ,薪酬调至新岗位薪点值,如新岗位薪点值
与原薪点值接近,采用先就近后就高原则。
第二十一条 特别调薪。员工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或失误(不构成降级、辞
退处理),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有关决议、决定,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对员工
进行特别调薪,调薪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该员工所在层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普调。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所在城市物
价指数增长等情况, 2—3 年提出调薪方案 ,报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
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危机调薪。当公司面临严重经济困难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
可启动危机降薪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员工的薪
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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