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新进员工之年薪及进升标准时,需衡量第 1 项所提之一般同业间薪资水准后,
再行决定。
(三)决定上述之规定后,需同时设定目标达成率。
第十一条 年薪金付的方式
年薪总额乃依照公司与员工所达成之协议后,按下列方式逐一给付之。
(一)依年薪总额的十六分之一,作为每月应给付之薪资。
(二)其中十六分之一再除以 12,做为每月应给付基本薪资之基准。
(三)另十六分之一,则在端午节、中秋节及春节分三次发放。
(四)剩余十六分之二,则作为每年二次(七月及十二月)之定期奖金。
三、基准内薪资
第十二条 基本薪资
基本薪资给付之标准,则依照第 11 条第 2 项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乃依职位之不同,而制定给付之差异,其支付标准如下:
(一)
经 理
8500 元
(二)
助 理
7500 元
(三)
主 任
6000 元
(四)
科 长
3000 元
(五)
股 长
2000 元
第十四条 营业津贴
(一)担任营业科业务之员工,每月给付 500 元之营业津贴。
(二)科长级以上之主管,则不再给付之。
第十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达 5 公里以上者,则应给付相等于公共运输机关
所发行之定期来回月票金额,并作为交通津贴支付之标准。但给付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
元为限。
第十六条 升职
年薪计算期间,员工因表现优异,而给予特别升职时,则自升职日起,改发升职后之
勤务薪资。
四、基准外薪资
第十七条 勤务时间外之加班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