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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
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
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
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
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
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
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 1/3。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
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
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
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
商意向书后,应于 2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
商开始前 5 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
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五章 工资协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