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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顾问、兼职职员、特邀职员不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实行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顾问工资按级别不得高于下列标准:

    1.高级顾问:标准月薪 1000 元;
    2.专业顾问:标准月薪 500 元;
    3.一般顾问(具有特殊专长的):标准月薪 3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兼职人员、特邀职员实行计件或计时工资制,具体标准由兼职人员和

特邀职员管理部门制定。

四、工资及非工资收入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 享受效益工资的公司职员由部门主管根据公司管理目标逐级评定。

    公司副总经理的工资由总经理评定,主管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
各部室主任的工资由主管副总经理评定,一般职员的工资由各部室主任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员效益工资的评定依据为:

    1.任务占工资标准的 30%,其中定额为 15%,质量为 15%;
    2.效益占工资标准的 50%,其中利润为 40%,创收为 5%,节约为 5%;
    3.管理占工资标准的 20%,其中出勤为 7%,制度执行情况为 6%,卫生与安全为
2%,纪律为 3%,综合考评为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员效益工资的核发办法如下:

    1.享受效益工资的公司职员,从效益工资实行之日起,月发效益工资标准的 50%。
年终核定指标后,达标者一次补清;
    2.享受效益工资的公司职员,年终核定本部门未达标时,按未完成指标的比例递减标
准效益工资;
    3.已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经定期考核发现其完成的指标低于当月指标的 50%以下时,
按效益工资标准的 20%发放;
    4.已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三个月均未能完成核定指标时,停发标准效益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员年终奖励工资和奖金采取与核发工资比值等同比例的办法评定

发放,也就是说公司职员每年平均月薪收入比例即为公司职员年终奖励工资和奖金比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按期完成责任指标、超额完成责任指标、创收节约者的奖金评定按

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奖金评定以公司或部门核定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职员不得享受奖金:
    1.公司或部门没有按核定的方案实现其利润指标,而且创收和节约等实际收入又不能
补足利润指标的;
    2.公司或部门的创收和节约指标均低于核定方案的 30%以下的;
    3.公司或部门管理指标低于核定方案的 50%以下的;
    4.公司或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出现一次以上责任事故以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
损失的;
    5.总经理办公会认定其他不应当享受奖金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职员的奖金从公司核定方案实施后的效益指标中提取。奖金数额

一般不得超过效益指标的 3%。
    

  

第三十条 公司中级职员的奖金数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能够按期完成责任指标的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
两倍的奖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