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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 家属关系证明书 及有

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 确认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

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

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 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

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

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

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 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

工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