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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CP   0406—

2003

精神病
9 )
结核病
10 )
其他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认定的特殊疾病

4.4.2 特殊门诊申请程序

凡患有上述十大病种之一的参保人,凭《医保病历》《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医务科领取《特殊

门诊申请表》,由定点医院医务科统一将申请表和个人病历资料报送公司社保办。社保办适时组织公
司医疗保险医疗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发放《特殊门诊医疗卡》,纳入特殊门诊管
理。

4.4.3 特殊门诊费用支付

    特殊门诊患者实行定时、定点、定病、定药(检)、定量管理。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累计支付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700 元以上,最高支付现额以下部分。按住院费用
统筹程序分别由个人和统筹资金承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严格区分、分别结算。

5.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5.1 工伤保险范围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经公司安技环保部门调查认可,确定为工伤并
办理工伤证的,列入保险范围。

5.2 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生产装备部安技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健全员工工伤事故档案,到上级

主管理部门办理员工工伤证,并将工伤认定结果反馈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收齐资料(包
括工伤员工住院所有资料、工伤档案、工伤证),上报实业公司人事部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发生
工伤事故未上报,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3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 %,个人不缴纳。工伤员工的有关待遇由东风公司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5.4 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东汽实发〔 1997 〕

356 号文件规定。

6. 失业保险统筹管理

6.1 缴费比例

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 %缴费,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1 %。

6.2 享受失业保险的范围

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3 办理程序
6.3.1 员工与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由综合管理部携带失业人员登记卡、人事档案、两张照

片、 10 元钱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员工失业证及失业保险待遇。

6.4 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企业和个人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长

短来确定。满 1 年的,失业后发给 6 个月失业救济金,以后每增加 1 年,增发给 2 个月失业救
济金,但失业救济金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7. 生育保险统筹管理

7.1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为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0.7 %,个人不予缴费。

7.2 生育津贴标准及享受保险期限

顺产:享受保险期限为:产假 90 天,晚育假 30 天,生育津贴 1000 元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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