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在职死亡的,按照各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深圳市按《深圳市基本养老保
险暂行规定》第
32 条处理。
职员因公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管理条例》第 35 条处理。
5.2挂靠人员的相关规定:
5.2.1 非公司在职职员,但其保险由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称为挂靠。集团的挂靠人
员分为职员家属、内退职员、离职职员等类别。
5.2.2 职员家属、内退职员需集团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长期挂靠保险。
离职职员经申请,可挂靠保险 3 个月;因特殊原因,经集团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
批后,最长可挂靠 6 个月保险。
5.2.3 挂靠保险需预缴保险费,保险负责人于到期前 1 个月向长期挂靠人员送达
《社会保险挂靠收款通知》和《社会保险挂靠委托书》,令其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到
万科财务缴纳挂靠款。到期后再次催缴仍不付款者,即停掉其保险。今后不再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补交。
5.2.4 保险负责人每月按实际情况建立《挂靠人员台帐》,每年发送给财务部。
5.3集团内委托代交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
5.3.1 根据社会保险缴纳的原则规定,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可委托集团内其它单位
代为购买社会保险。
5.3.2 委托单位人力资源部向受委托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代交社会保险的要求,由
受委托方保险专员填写《代交社会保险委托书》,经双方人力资源负责人签字后委托生
效。
5.3.3 因各种原因委托方需要终止委托,在向受委托方发送《停交社会保险通知
函》并双方确认后,委托终止。
5.3.4 委托和受托双方在委托期间各自承担如下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
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5.3.4.1 委托方的责任:
A 、
委托方应根据需要及时向受委托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B 、
委托方根据《代交社会保险委托书》的保险缴纳情况在系统中维护保险数
据。
C 、
委托方按照受委托方的要求按时付款给受委托方。如两次催款后委托方仍
不支付费用,受委托方有权停止代交保险。
D 、
委托单位在需停交职员社会保险时应及时向受委托单位发送《停交社会保
险通知函》。
5.3.4.2 受委托方的责任:
2011 年 1
月
万科集团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