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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

 

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

 

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
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

 

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

 

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

 

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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