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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和什么是劳务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劳动

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
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
法律关系。(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
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
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定期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
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限于个人与企业。2、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性质,主体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3、支付
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有规律的按月支付;劳务关系则多为一次性结
清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
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则应由民法来调整。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从

杨某与某公司签定的所谓 劳务协议 内容看,完全具备了上述劳动关系的特征。因劳动关系具有唯
一性,某公司在庭审和举证阶段又未能举证证明杨某和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
委员会认定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二是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劳务协议的概念是什么?劳动合同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终止条件;7、违约责任。劳
务协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从

杨某与某公司所签 劳务协议 的内容上

看,如协议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 5000 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
作规程、以及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也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

容。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所谓 劳务协议 应视为劳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形式上的确
认,是对其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某公司假以 劳务协议 的名称与杨某达成的协议只不过是其企图规

避法律责任的一种障眼法而已。《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
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

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又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
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劳动者 1 日工资的赔

偿金 。显然,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籍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由某公司支付杨
某 25 个工作日工资 5000 余元赔偿金的裁决,是用法律的手段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
同时澄清了用人单位的模糊概念。

劳务协议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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