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4.3 临时停车收费
4.3.1 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

车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
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4.3.2 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

停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3 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的

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
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4.3.4

 

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不愿收取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 请车主投

入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

4.3.5

“ ”

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 请 字

“ ”

当头,给票 谢 字不离口。

4.4 交接管理控制
4.4.1 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

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

4.4.2 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

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
收银员担当职责;

4.4.3 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清点票款,对该岗位票款负责。
4.4.4 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

5.1 固定车位租金(或非固定月租)

5.1.1 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

所属期间

5.1.2 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服务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

核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

5.1.3 收费人员或专职办卡人员按收费金额派发相应固定收费金额的停车月卡、季卡、

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
签定《车位服务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
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

6.1 应急处理规范

安全管理手册

文件编号

LHWY/WI/7.5.1-KH-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版  号

A/1 第 /共 

编制

张成真

审核

批准

6.1.1 丢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