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
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
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
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
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
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
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
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
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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