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商务来往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不准通过其他方式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或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在 3 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 200--1000 元罚款:
(一)非主观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开除处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对象所了解的一切行为;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可能被不应知悉的对象所了解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