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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员工工龄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 12

  

条 在试用期的员工,有下述情形或相关情形时,公司可以立即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关系:

(1)不服从工作安排;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 3 次;
(3)从试用之日起,旷工累计达 1 天,或事假累计达 5 天;
(4)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记过达一次;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6)不能胜任工作;

(7)被发现应聘时所提供资料和信息不实。

第 13

  

条 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如下图所示:

接待应聘人员

填写《员工聘用登记表》

核查所填资料

各种考试及测验

应聘面试

有关领导决定录用

试用期考察

正式录用

初步印象不佳

所填资料不合要求

所填资料不符实情

测验结果不合要求

 

面试结果不佳

有关领导决定不录用

试用期考察不合格

   
   

 
   
   

本部门批准

人力资源部批准

分管领导批准

提前 30 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

表》

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流程表》

交接工作及工作资料

到人力资源部办离职手续

到财务部清理欠款及领取结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