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员工休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平产假 90 天,难产(剖腹产)
产假为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以产前产后
休假累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不享受补贴,不计发考核奖金。
第11条 哺乳假
婴幼儿一周岁以内,女员工可享受每天 1 小时(包括路途时间)的哺乳
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时间相应增加 1 小时。哺乳假期间,工资、
各类补贴照常发放。
第12条 男员工护理假
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男员工享受 3 天护理
假(限在女方产假期间),护理假期间工资、各类补贴照常发放。
第3章
休假程序和审批
第13条
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休假,员工都需提前到综合
管理部领取《员工请(休)假申请表》,填写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工作交接等
内容,并办理请假的相关手续。
第14条
公司员工请假 2 小时以内的,应告知上一级领导,并获口头同
意即可。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一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部门负
责人(经理及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后,报综合管
理部备案。
第15条
未按规定审批和未经批准而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确有特殊原
因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16条
员工休假结束应到综合管理部进行销假。
第17条 请假超过 6 天,不享受正常公休日。
第4章
附则
第18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休假种类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20条
本制度自 2010 年 9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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