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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按以下规定申请事假:试用期二个月以下(含

两个月),累计事假不超过 3 天;试用期二个月以上,累计事假不超过 5 天。

3、超过规定的事假天数,除特殊情况总经理批准外,对于正式员工做以降

薪处理,试用期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事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停发薪资。

第十条 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而请休的假期。

1、工伤假确认: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负伤,由医院诊断证明、劳监

会鉴定和公司确认,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报公司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享受工
伤休假。

2、工伤假休假及补贴:按照《工伤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

一、婚假
1、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休婚假 10 天;

不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 3 天;再婚的,休婚假 3 天。

2、婚假须一次申请用完,不能分段使用,需于婚假开始前一周申请。需提

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结婚证书。婚假期间,全额支付薪资。

3、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产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规定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的,休

产假 158 天,其中产前可休 15 天;不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的,休产假 98 天。需
提供出生证明及住院证明。

2、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护理假
1、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方休护理假 15 天;女方早育或生第二胎的,

男方不享受护理假。需提供出生证明及住院证明复印件。

2、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节育假
1、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休

假。

2、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哺乳假
1、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

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二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不幸死亡时,可休丧假

3 天。

2、员工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姑婶叔伯)不幸死亡时,

可休丧假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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