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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中改变维修项目的,须及时告知综合处,并重新填写送修

单。

4、车辆进厂维修时,驾驶员须随车督修,核定材料、工时等,

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按旷工

处理。

5、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员须亲自调试合格后方可在记账

单上签字认可,并将更换原件回收,由综合处派人核对并签字

验收。

6、车内设施的维护、更新及用品的购买,均应填报送修单办

理相关手续。

7、严禁有关人员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费用等弄虚作假行为,

若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负责加倍赔偿,并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查实两次,予以辞退。

8、综合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对每辆车的维修费用、行驶

里程及百公里维修费用予以公布。

四、车辆加油制度

1、车辆加油须到定点加油站,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在定

点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经综合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报

销。

2、每次加油时,综合处派专人随从,填写《耗油情况记录

表》,注明日期、车号、里程、油号、加油量和金额等,并经驾驶员

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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