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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训练,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

 

办理训练,但每年以二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一)教材讲义编撰费及钟点费标准:
(二)各项训练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逾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

 

下午均排有训练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三)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人事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之参考。

 

(四)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