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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

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

力资源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公司不予负担。

公司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必须及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转正后员工须及时缴

纳工伤保险,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的人员不得上岗,临时工不予

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

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

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

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

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

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 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

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0%,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8%;

2.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