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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生工作者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由单位负责人签

字批准。请假得到批准后,须持请假条到考勤人员处备案,否则

请假无效,按照旷班处理。计生工作者请了假,应按批准的时间,

按时返厂,否则按旷班处理。

四、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虽然写了假条,但未经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班

处理

             

职 工 请 销 假 制 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09

一、凡本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主动接受监督,
不得擅离职守,自行其事。

二、科员、组织员请假,一天以下由分管副部长审批,一天以上,经分管副部

长同意后由部长审批。

三、副部长请假,由部长审批。部长向主管书记请假。

四、请假必须有请假条,要写明请假原因、天数,起止日期,经审批同意后方

可离开;若超假,要向原准假人说明理由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回到工

作岗位,及时告知原准假人,预以销假。

五、上班时间临时外出工作或因其他事外出时,要告知分管部长。分管部长不

在时告知秘书组有关人员去向及事由。

六、请销假情况由秘书组负责登记,每半年在部全体职工会上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