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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

      单位发生合并、注销、撤销,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的职工个人

有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职工的封存帐目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的接收单位。由原

单位或新的接收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转移手续。其中开始发工资的人员恢复缴存 ;

    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转入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继续

封存。由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负责,代职工集体办理。

满二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办理提取、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
房 公 积 金 , 按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职 工 享 受 住 房 公 积 金 待 遇 。
    ( 二 ) 在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设 立 的 集 中 户 内 封 存 的 管 理 规 定
    1

     职工尚未到达退休年龄,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及人事关系,或原单位破产、撤销 、

注销,暂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帐户内的本息余额转至

市 房 改 委 资 金 管 理 中 心 设 立 的 集 中 封 存 户 内 封 存 。
      其中年龄达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可按本人要求不予集中封存,办理提取、

销户。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住

    

     本项封存工作属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安置撤销、破产职工的手续之一,由原

单 位 或 负 责 处 理 撤 销 、 破 产 事 宜 的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 代 职 工 集 体 办 理 。
原单位或负责处理撤销、破产事宜的清算小组对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提出

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附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或单位撤销、破产
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到原单位的

      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将原个人帐户内的全部资金余额转移到市房改委资金

中心开立的集中封存专户。并由集中封存户所在银行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
凭证》,由职工原单位或清算小组转交职工本人签收保存。作为日后职工提取、

      职工本人有权核对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上的余额是否准确并对查

明的误差要求更正。原单位须接受职工的查询,根据需要与银行对帐,然后向职
工作出解释。确有误差的,由原单位补足或取走差额资金,重新向银行报清册,

由 银 行 重 新 签 发 《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封 存 凭 证 》 。
    

      在集中封存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

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

移、封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到签发《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经办银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除提供《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

办法》规定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还要提
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单

    

      职工在新的单位(含原就业过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向新

单位提供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新单位向封存银行提出启

封转移申请。封存银行审核无误后,将集中封存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
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

积 金 提 取 、 转 移 、 封 存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办 理 。
    5 、 满 封 存 期 及 达 到 相 应 年 龄 的 职 工 的 封 存 户 处 理

      集中封存已满二年尚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或职工本人年龄达男 50 周岁,

女 45 周岁,本人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银行签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

存凭证》至银行提取其集中封存的个人帐户上的全部余额,办理销户。银行审核
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的签发时间或职工身份证上的年龄,认为符合规

      该职工以后重新就业的,另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