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法律的关系
• 1 、《劳动合同法》主要是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
的内容提取出来单独制定的法律。严格来说,它应当是《劳动
法》体系内的单行法,应当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 2 、但是,由于当初立法活动的失误,《劳动法》本身并不是
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而《劳动合同法》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因
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用母法与子法关系来加以描述。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所阐述的立法依据,也回避了
《劳动法》。
• 3 、《劳动合同法》对已经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
“
”
主要采取的是 从旧原则 ,即原已订立并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也是从该法实施之日起
算。
•
但是,原来没有书面合同的,则将直接执行新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