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
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
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
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
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
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方针目标)。工会应
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
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