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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 工作时间 的规定一致吗?
观点:两法的内涵不一样,外延也不一样,应具体分析。

立论依据:《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即我们通俗说的 上班时间 ,它是从最高工作时
间的角度作出规定的,最高工时的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的范畴,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
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果有用人单位违反,则无论它是明文规定还是实际实施中违反,
均因违法而无效。

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用通俗的话来说是 三工 原则:工作时间、工作
地点、以工作为目的。其它时间发生伤害事故的,按工伤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
了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因此它是对工作时间作了最广义的涵盖。
九、出差在途时间算工作时间吗?
观点:出差在途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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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依据:劳动法对于职工的时间仅分为 工作时间 和 休息时间 两类。因此,由用
人单位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时间均应作为工作时间,除此之外由职工自由安排的则是
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把职工的时间再作第三种分类,则可能出现其利用第三类时
间,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又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同理,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值班,
也应算为工作时间,计算工资或加班工资。有些地区规定了值班的加班工资标准低于
法定加班工资标准,我们对此持保留意见。

十, 加点 可以安排补休吗?
观点:可以补休,也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立论依据:根据规定,不能安排补休的为国定假日安排职工工作这种情况,而对于休
息日应当先安排补休,不成补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的加点能否补休未作出规定。因此,企业有权决定予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予以补休
的,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应于休息时间相等。
法规链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
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
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
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