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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

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

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

 

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 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

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

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

位应按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 提供正

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

以下标准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