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认为,朱某作为职业驾驶员在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时疏于观察,未按信号灯
的指示通行,遇情况措施不及,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朱某驾驶的机
动车制动不良,南京某旅游公司对机动车的管理也有疏忽,应承担管理不善
的责任;综合考虑朱某和南京某旅游公司的过错,并兼顾朱某的实际收入水
平(年收入 1800 元),酌定朱某对南京某旅游公司直接损失承担的数额为其年
收入的 30%即 5400 元。

  【法官寄语】传统的劳动争议大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侵
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引发的劳
动争议也屡见不鲜。

《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条例》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本

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立法上之所
以对劳动者作出这样的规定,首先考虑到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劳动者要严
格注意安全责任,既要保护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也要保障企业的正常有序
运行。另外,从经济平衡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整体,企业员工通过企业组织
结成一个共同体,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不规范、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
的时候,实际也就侵害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的损失也必然转嫁为
全体员工的损失。所以,作为劳动者应当树立与企业是一个共同体的观念,忠
于职守,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和其他员工负责任的态度。

  4、阮某与南京某乳业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
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
地点。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阮某从 1998 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每晚 12 点左右,阮
某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
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双方约定阮某自备汽车,运
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
0.4 元与阮某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 0.04%范围内的破损率。阮某平均
每天耗时 6 个小时左右。2008 年,阮某月均劳务收入约 2200 元。银行进账单

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 工

资 。乳业公司未向阮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阮某办理社会保险。乳业公司
于 2006 年为阮某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 486.19 元,领取年龄为
65 岁。2009 年 1 月 15 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某遂停止
送奶工作,并于同年 4 月 3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乳业公
司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为由,终结
审理。阮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形成的是按劳
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判决驳回阮某的诉
讼请求。

  【法官寄语】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
有成百上千名送奶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我们早晨的餐桌
上。多年来,乳业公司均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与送奶工,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