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
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1
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
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
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
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
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3
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 24
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
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 25
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 26
条 本《规章制度》已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自二◯
一一年 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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