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

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

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

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

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

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

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

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

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

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

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