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

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

应当于 7 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 30 日内

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

劳动保险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

 

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

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

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