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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

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      》规

定执行。

2. 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

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

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 1 年以内,

累计享有医疗期 3 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 1 年,可相应延长

医疗期 1 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对在企业工作 20 年以上

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

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

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

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

保密规定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