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投
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乙方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按《 》规
定执行。
2. 在职中国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
和家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工伤经过医疗终结后,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的,
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工作时间在 1 年以内,
累计享有医疗期 3 个月,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 1 年,可相应延长
医疗期 1 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对在企业工作 20 年以上
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有较大贡献的,医疗期可由甲方决定
适当延长。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
属抚恤费,参照本市国有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依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支付独生子女费、幼托费、交通补贴、
回族津贴等福利费用,并积极办好必要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
保密规定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