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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

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

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

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

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