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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

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

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

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

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

 

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

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