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
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
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
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
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
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
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