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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4)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

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

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

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