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 1500 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 4 个
月的工资 6000 元。
3.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 2 次受行
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 3 日,该公司收
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
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
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
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
上处于平等
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
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
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
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
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4.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案例: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 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
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 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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