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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
开设了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
经理。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双方发
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
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
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
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
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
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
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     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
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 8 小时的。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
这样即不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

——

证的。这些证据包括

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

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
 
    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单。该培训公司
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 30 万元,分 3 个月支付。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
度,当月回款额 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商海
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
根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只
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
法,就是有效的。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