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
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
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
按照《招用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
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 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