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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

 

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

 

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

 

 

按照《招用技术工种 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

 

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 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