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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向劳务工支付工资,缴纳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5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监督、

检查、考核劳务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根据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对

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培训、试用、不合格的有权退回乙方。

(三)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 7 日通知乙方,并于

7 日后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多次警告不改正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4、工作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

5、派遣期未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通知的 7 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

劳务人员,甲方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身份审核,证件不齐

全的劳务人员不得进入甲方的工作现场。

(七)甲方出资对劳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劳

务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

乙方。

(八)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