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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 、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

行各自的义务。

2 、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本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3 、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

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
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 、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 、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

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
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
人单位义务,按规定发放报酬,积极重新派遣。

6 、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

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其他约定条款: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

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
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

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

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
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
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

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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