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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

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

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

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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