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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上司或其它员工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者。
(三)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者。
(四)故意泄露技术、营业上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五天者。
(六)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者。
(七)在厂区或宿舍内赌博者。
(八)偷窃、盗窃同仁或本厂财物者。
(九)在厂区或宿舍内有伤风败德者。
(十)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一年记大过三次,且无功过相抵者。
(十二)鼓吹与煸动员工罢工,怠工等有确凿证据者。
(十三)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非法团体者。
(十四)吸毒者或贩毒者。
(十五)解犯国家法律、法规,判刑、劳教者。

核准:                      审核:                       

 

修定:    

 

管理部

 

    

   20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