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重,需第三方出面协调解决
者。
(8)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者。
2.2.2 各店面或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小过,并罚款
60 元。
(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文件者。
(2)所管部门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3)下班后所管部门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源未切断者。
(4)部门内发生重大事件,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上级主
管者。
(5)一月内本门部门员工被 3 或自身被 2 次(含)警告。
2.3、同事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过,罚款 180 元。
(1)玩忽职守,违被公司要求操作或违章管理,造成事故或经济损
失的。
(2)怠勿职责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或财务资源浪费情节者。
(3)故意损坏公物或浪费公物者。
(4)扰乱工作秩序或妨碍他人工作,情节较重者。
(5)在工作期间制造私物有具体物证者。
(6)匿名诬告他人,经查属实者。
(7)散播谣言、播弄是非至影响同事关系,破坏公司和谐气氛者。
(8)态度傲慢、不服从上级合理指挥或工作不力,情节严重者。
(9)工作期间,未善尽职责或擅离职守者。
(10)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其它公司者。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2.4、同事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得予以辞退处分。
(1)年度内记大过 3 次,而功过未能抵消者。
(2)在本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4)年度内累计旷工 3 天或 3 天以上者。
(5)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有不良行为,影响公司声誉重
大者。
(6)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7)盗窃盗用公司或同事财务,经查属实者。
(8)其它损害公司利益或国家法律法规,情节重大者。
(9)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10)未经许可,兼任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纪者。
(12)未经允许擅自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者。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1、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应加倍赔偿。
2、丢失公司财务按照折旧给予赔偿。
3、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视情节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