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
合同;
(七)职工浪费生产资料及能源、偷窃倒卖公共财物损公肥私的:
1、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的,除追回损失并予以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领取配件不更换或以旧顶新据为己有的,除追回原件外,并按配件价格的十倍予
以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私自利用企业场地设备干私活者,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并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浪费生产资料及能源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5、利用工作之便,油料加少报多或私自处理废料获取利益的,解除劳动合同。
(八)职工违章作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设备工具机件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同
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职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和声誉的:
1、职工一般违章违纪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企业规定执
行;
2、职工严重违章违纪的,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职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
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报请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职工殴打、报复职工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报请司法部
门处理。
(十二)职工有违法乱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滥用职权,挪用截留收入、挥霍资财、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情况失实,资料失真,数据失准,给决策管理造成
失误,使问题处理不利,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劳
动合同。
(十六)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犯有新错误的应加重处罚。
(十七)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章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损害企业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