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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社区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社区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承担职能与性质不符

社区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却承担了准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大

部分行政工作,与其性质不符。按 198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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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中,社区居委会却成了街道办事处的跑腿儿机构,作为

准政府部门的街道办事处将大量行政工作下沉到社区居委会,如民政部门的社会
救助工作(城市低保审核办理、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

老龄办部门的老龄工作(办理老年优待证、老年优待卡、助老券、 小帮手 等)、
残联部门的残疾人康复(办理残疾证、城乡养老保险、个体就业保险补贴等)、
计生办部门的计生工作(办理独生子女证、光荣证等)、住房保障部门的政策房
办理、政府工作中的综治工作、流管工作以及其它大量行政工作,现在社区居委
会都要负责。由此,社区居委会的性质已经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社区居委会性质的定义,更何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

(二)社区服务站性质定位不清

社区服务站的性质含混不清,导致其定位不准,无法达到其建立的期望效果。

按北京市 1+4”政策文件原文规定,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
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社区
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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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文的定义来看,社区服务站是什么?公

共服务平台。这个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开展政府部门工作。这
个公共服务平台的领导是谁?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但是公共服
务平台办公经费由哪儿支出?工作者由什么人组成?工作者对什么部门负责,由
哪个部门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性质是什么?是政府部门、自治组织、还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企业?在政策文件中都没有给予很准确的回答,导致其在实际中,与
居委会界限不清,已经俨然成为居委会的一部分,难以实现其成立的初衷:更好
的服务居民,使居委会摆脱承担的行政工作的困境。

(三)各部门之间关系划分不清

社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几个部门之间关系没有理顺,

是协作?还是领导?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的社区工作者的体会,实际的 关系 是这
样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归街道办事处的居民科管理,可以想象,仅仅街
道办事处的一个科室就管理了整个辖区的将近几百个社区工作者,这些社区工作
者的奖惩由街道办事处的居民科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居民科就成了几百个社区工

作者的 领导 ,街道办事处主任的权力也不过如此吧。再来看看社工委,社区工
作者至今也不清楚社工委与社区工作者是什么关系,社区工作者的工资高低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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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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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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