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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近 3 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 60%,且其出资额不低
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
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
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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