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期限一般为 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
规定。
第六条 验收方法: 。
1、验收时间:
。
2、验收手段:
。
3、验收标准:
。
4、负责验收人和试验人:
。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由
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应
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
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
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
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
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设
备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8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设
备产品的幅度为 1%-5%,专用设备产品的幅度为 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
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由乙方
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