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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

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

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

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 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 3 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

书即发还其本人。

       

□ 服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
能提高工作效率。